孙某与杨某于2015年结婚,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,但房产登记在孙某名下,由孙某支付房贷。
婚后,杨某父母为了支持小夫妻生活,支付了20万元装修款。
2021年,两人因感情破裂,孙某向法院起诉离婚,并要求独自保留房产,理由是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,且购房时首付款和贷款由自己承担较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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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某则主张,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,且其父母的装修款也应作为夫妻共同出资的一部分进行分割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房产购置于婚姻存续期间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孙某独自要求保留房产的主张缺乏依据。至于杨某父母支付的装修款,法院认定该款项为赠与夫妻双方,房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折价处理,孙某补偿杨某一半房产价值及部分装修款。
【润鹏点评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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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,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改变其共同财产的属性。
此外,杨某父母的装修款未明确为赠与杨某个人,因此也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需在房产分割时一并考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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